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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华视聚合起诉,“钓鱼”维权还是重视版权?小微企业的困局

时间:2020-04-13 12:08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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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这个世界的公正,即使出现不公正的情况,那也是没有人把这件事去暴露出来,大众不了解真相,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大学生一步步走向了深渊,而躲在深渊的“受益者”正在注视着你偷笑,恭喜你,成为又一个待宰的羔羊在这里,在这里提醒所有小微企业去认真对待本文,不然事情很可能会发生在你自己的身上而不自知,也建议大家去检查下是否自己也在做着同样违规的事,而被蒙在鼓里。

像去年出现的“视觉中国事件”,让人知道了网络图片版权的重要性,也知道国企、国徽居然也可以成为某些人的私有版权,令人不寒而栗。很幸运,我在2020年这个举国抗击肺炎的情况下,被北京华视聚合文化起诉了!以下图片是一部电影的起诉内容。

很震惊!真的很震惊!我的公司怎么了?我侵权了,突然间的慌乱,于是我开始自查,整整一下午,我都在公众号、公司运营的几十个自媒体平台找侵权内容,为什么不让员工去查?没办法,全公司加我也就3个人。百度查了下华视公司,了解到是做视频版权的,打了很多的侵权公司,我想是视频出了问题。

很庆幸,在自己的公众号里面找到了“罪魁祸首”,一个在2018年年底从淘宝花100大洋所购买的影视源码,我赶紧上淘宝,查订单、查关键词,终于找到了卖家,我说把我买的那个电影源码删除了吧,我收到侵权信息了。商家很利索,没几分钟后搞定了,我问商家怎么办,商家回复没办法,删除了再说,随后再没话。

这个源码是当初在淘宝无意间搜索引流关键词所搜索出来的,原理就是利用电影源码可以吸引用户关注你的公众号,进而增加你的粉丝量。想了想,这个系统很好呀!怪不得朋友圈都是影视资源,原来是这个原理。

支付了100大洋,卖家很快把系统安装好了,毕竟一条龙服务效果还是很高效的。什么都不需要管,只利用了公司的一个域名,配置支付就可以了,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付款后,你还可以进入售后群,五六百人,规模很庞大,都在讨论资源、接口,咱也不懂,装好后引流就可以了。

满心欢喜,发文章、发朋友圈,吆喝大家来看电影,效果不错,有几个人联系我了,给了公众号,又得一粉丝。做了五六天,粉丝增长几十个,可是一发和企业相关的文章,就掉粉,这不行啊!一会给我掉完了,总共几十个粉,还是好不容易涨来的。

没办法,老涨粉也涨不起来,付费的看电影用户保持在了六七个的基础上,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就这样停滞了,毕竟大家都不喜欢花钱还要关注你,其他免费电影站多的是,何必在你一根树上吊死。算了,放弃吧,于是把公众号扔到了一边,毕竟咱的主力是做便民,发发求职招聘、关注本土趣事是我的主要任务。

可是我忘记了,网站不用你是要关闭的,尤其出现问题,不然你就成了别人的“羔羊”,这不,互联网法院短信都来了,接着电话也来了,按照调解员提示,登陆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输入调解码,嘿,还真是被起诉了,3件案子,有3部电影侵权,它们的价位分别是:55000、65000、75000,数字还是很连贯的。

你以为就这3部?你太小看对方公司了!电话里说明其实是整整10部,这是把这3部拿出来起诉你。我一想完了,一部就这么多,即使按一部最低55000计算,10部就是550000!我真想捶自己两拳,你个蠢货,究竟干了什么?你把公司卖掉、卖车子、卖房子(不好意思,没有房子),也还不起这个钱啊!

痛定思痛,还是联系对方解决吧,态度必须要诚恳,尽可能说清楚自己的状况。在这里我有必要重点说明:

第一,这是在淘宝购买的源码工具,是一个受全国乃至全球消费者所信任的公信购物平台,该平台具有强大的公信力,而我们只是作为消费者去购买产品,开始我们认定淘宝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是不会出现问题的,毕竟产品销量很大,我们选择了信任,所以购买了该源码

第二,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产品后,商家也未曾告之产品属于违规、或者触犯法律,所以我们并不是主观意识上要去侵权的

第三:如果淘宝出现了违规产品,首先是平台自身去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去配合,那么多的违规产品,而且有大量群体在购买,难道监管部门一直放任不管吗?平台和监管部门都没有责任吗?为什么发生了问题,就要把这些问题都落在了我们小微企业的身上,身为创业者,我们能做的事情很少,能力也很小,已经超出了我们所承受的范围和能力

第四:在北京华视聚合文化公司通知我们侵权后,我们第一时间通知了淘宝卖家,联系了让他们删除,至此我们意识到网站存在不合法的视频,而对于网站更新视频的内容,是由卖家提供的源码自动去更新视频的,不是我们进行操作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盈利行为,确实存在了几百元的盈利行为,是卖家帮助我们做了支付,如果知道不合法,我们也会及时通知卖家删除网站内容,不会做支付,是我们没有注意,这点我们确实没有忽略了注意的义务。

第六:北京华视聚合文化公司起诉的金额是否合理?该公众号文章阅读量从几个到几十个,却为何能够索赔如此之多?依据是什么,难道就是全国的票房?对不起,我们真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第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关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公司出示的企业域名问题,在通过淘宝卖家购买了电影源码系统,需要用到公司的域名,否则网站会打不开,所以我们提供了企业的域名给卖家,卖家配置到网站,我们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对内容的审查,都是需要经淘宝卖家的,我们干预不了网站内容的编辑,在受到侵权通知后,也及时通知卖家进行了删除。

第八:我方未存储任何相关的电影资源,所有来源视频都是卖家源码所提供,包括更新,我们只是把网站链接加入到了公众号菜单

第九: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我方在接到北京华视聚合的通知后,及时的通知了淘宝卖家让把网站进行了关闭,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

第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我方是从淘宝购买的电影源码,整个配置流程都是淘宝卖家完成的,我们不懂配置,所以卖家提供了一条龙的服务,我方不认为这个侵权的行为,因为我们事先并不知情这会触犯法规。

第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这条规定,包括榜单、目录等行为,这都不是我们可以操作的,都是通过淘宝卖家所提供的代码实现的,我们能做的只有通知卖家关闭网站。

第九:我们会将本情况如实的告之本地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以证明我们所说的情况全部属实,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

(题外话:通过这段时间的不断查证,我们才知道,很多的网站都是没有备过案的,意思就是网站用的不知道从哪里找来的域名,配置到网站上,这样,监管部门就查不到网站是哪家公司的。如果我们是刻意为之,不是早就用成别人的域名了吗?何必傻傻的用自己的域名去做犯法的事情)

同时我也想要说明的是,在这个网络泛滥的年代,很多人真的无法去区分平台的真实性,我们只相信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平台,因为它是受国家法律认可的。如果在正规平台购买产品并使用后,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还有谁能够放心的在购物平台购物,这个是否合理。

另外,既然打击侵权盗版,就应该从源头抓起,监管部门找淘宝卖家、找淘宝官方,提醒他们,有很多的卖家正在做着违规的店铺、违规的产品,让他们去监管这些店铺。只有抓住源头,才可以及时的把电影侵权问题得以从源头遏制,而不是一个个去找消费者。

在这里也很郑重的说下,既然您认为版权如此重要,那么为何不在发现侵权的第一时间就进行阻止呢?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到在2019.7.31就发现了问题,并且保留了证据,为什么不在当时进行及时联系?非要等到2020.2.25日才联系?下图是我收到法院信息的时间。

而对方实际采取留证的时间是2019.7.31日,我说,这么长的时间你们都不联系,真的是为了还版权一片朗朗乾坤吗?

编辑

侵权?真的对你们来说是重要的吗?

你们需要的是什么结果,也只有你们自己才最清楚!

毕竟,鱼养大了才好吃!

可惜了,我并不是什么大鱼,或许连小虾米都算不上。昨天主动联系对方代理律师,律师小哥告诉我,一共侵权10部,现在只起诉3部,一部15000,总共45000的费用;要么起诉10部,一部8000,10部80000,就可以了结这件事。

不愧是大公司,出手阔绰!几十万的费用,只问你要四万多,有那么一刻,我真的很感动!仁慈是什么?当你饿的时候,有人去给你一口吃的。和律师聊了会,小哥说他手上有200多个案件都是这类问题,200多呀,一个小哥手里就这么多,可想而知,整个公司的律师小哥加起来有多少?想想都可怕。

小哥和我说,他们公司一个典型的案件,就是这几天发生在一个大学生身上的事情,也是不觉中做了网站,也是3部电影侵权,一部15000,律师小哥看他是大学生,主动去公司帮忙申请“优惠”,最后一部10000的价格,打破了公司的先例,而且可以让该大学生“分期付款”!最后呢,该生求助家里筹钱,可是很遗憾,依然没有筹集到,最后的结局是,该生成为了失信人,以后坐高铁、飞机都不可能了。我想我的结局也是如此。

我忽然觉得很多东西都有规则,它是在规避了法律之后产生的不良产物,我在百度和知乎查到了该公司的一些信息,果不其然,套路很深,大都是在同一网站取证多部作品后,先高其中的1、2部,索赔的金额也在5-20万之间不等,就看你这条鱼有多大。

如果你一审失败,赔了钱,你就以为事情结束了吗?根据我在企业信用以及知乎上查到恩施市搬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这件事情才刚刚开始,他们后面还有很多部影视作品会对相同被告连续发起诉讼赔偿,一部影视赔2万,10部就是20万。可以参考(2019)京0491民初523号的案件。

很不幸,该司已经被列入了失信。由于连续的索赔,搬木实业不堪重负,于2020年3.30日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随后所有起诉被撤除,对方也不再追究侵权责任,很戏剧性的一面。我们都明白,许多的公司就是以诉讼赚取利息为目的,但是你找不到证据,于是就会出现很多小微企业受害,赔偿的费用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我们不想看到某些企业以维护知识产权为目的,利用小微企业的管理不善漏洞,进行不间断的侵权索赔,而企业又无法去申述,只能面临破产,成为失信人,这不只是财产的损失,更是对人格的极度侮辱。

该司既然是声称以保护版权为主,那就请仔细查找源头,彻底切断这条利益链,既可以保护普通小微企业的生存,不会再让更多的人进入到这个陷阱里面,也可以保护影视版权不被侵害,也是为社会做贡献,多好的一件事情。小微企业可以铆足了劲去折腾创业,为社会能做一些贡献终归是好的,没有后顾之忧,而不是上来就把小微企业搞破产,这样还能创新什么?

发现了侵权,如未有实际损失,及时发通知告知侵权,以教育为主,多尽一点社会责任,如果对方依旧不管不顾,就去直接起诉,让屡教不改者好好长长记性,我想他下次听到侵权就会浑身发抖。

只希望法律能够及时重视这一块,不让更多的企业受到同样的境遇,“钓鱼侵权”防不胜防,我们只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公平,只有精准查找打击源头,才是对版权真正的重视,也是对所有中小微企业最起码的尊重。

今天是4.12日,收到了法院起诉信息,只能应诉了,我不想坐以待毙,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堂堂正正做事,问心无愧,如果失败,我只能说,这是一个作为小微企业的悲哀,我们都在生与死的边缘挣扎,希望自己能够发出仅有的一点光芒,不让那些口头上说的“版权至上”,背地里却想着如何打倒我们,从我们身上压过去,如果始终不制止源头,那么,还将会有许许多多的创业者掉入这个大坑,这是很悲哀的。

来源: 科创新闻网 责任编辑:TF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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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华视聚合起诉,“钓鱼”维权还是重视版权?小微企业的困局

我相信这个世界的公正,即使出现不公正的情况,那也是没有人把这件事去暴露出来,大众不了解真相,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大学生一步步走向了深渊,而躲在深渊的“受益者”正在注视着你偷笑,恭喜你,成为又一个待宰的羔羊在这里,在这里提醒所有小微企业去认真对待本文,不然事情很可能会发生在你自己的身上而不自知,也建议大家去检查下是否自己也在做着同样违规的事,而被蒙在鼓里。

像去年出现的“视觉中国事件”,让人知道了网络图片版权的重要性,也知道国企、国徽居然也可以成为某些人的私有版权,令人不寒而栗。很幸运,我在2020年这个举国抗击肺炎的情况下,被北京华视聚合文化起诉了!以下图片是一部电影的起诉内容。

很震惊!真的很震惊!我的公司怎么了?我侵权了,突然间的慌乱,于是我开始自查,整整一下午,我都在公众号、公司运营的几十个自媒体平台找侵权内容,为什么不让员工去查?没办法,全公司加我也就3个人。百度查了下华视公司,了解到是做视频版权的,打了很多的侵权公司,我想是视频出了问题。

很庆幸,在自己的公众号里面找到了“罪魁祸首”,一个在2018年年底从淘宝花100大洋所购买的影视源码,我赶紧上淘宝,查订单、查关键词,终于找到了卖家,我说把我买的那个电影源码删除了吧,我收到侵权信息了。商家很利索,没几分钟后搞定了,我问商家怎么办,商家回复没办法,删除了再说,随后再没话。

这个源码是当初在淘宝无意间搜索引流关键词所搜索出来的,原理就是利用电影源码可以吸引用户关注你的公众号,进而增加你的粉丝量。想了想,这个系统很好呀!怪不得朋友圈都是影视资源,原来是这个原理。

支付了100大洋,卖家很快把系统安装好了,毕竟一条龙服务效果还是很高效的。什么都不需要管,只利用了公司的一个域名,配置支付就可以了,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付款后,你还可以进入售后群,五六百人,规模很庞大,都在讨论资源、接口,咱也不懂,装好后引流就可以了。

满心欢喜,发文章、发朋友圈,吆喝大家来看电影,效果不错,有几个人联系我了,给了公众号,又得一粉丝。做了五六天,粉丝增长几十个,可是一发和企业相关的文章,就掉粉,这不行啊!一会给我掉完了,总共几十个粉,还是好不容易涨来的。

没办法,老涨粉也涨不起来,付费的看电影用户保持在了六七个的基础上,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就这样停滞了,毕竟大家都不喜欢花钱还要关注你,其他免费电影站多的是,何必在你一根树上吊死。算了,放弃吧,于是把公众号扔到了一边,毕竟咱的主力是做便民,发发求职招聘、关注本土趣事是我的主要任务。

可是我忘记了,网站不用你是要关闭的,尤其出现问题,不然你就成了别人的“羔羊”,这不,互联网法院短信都来了,接着电话也来了,按照调解员提示,登陆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输入调解码,嘿,还真是被起诉了,3件案子,有3部电影侵权,它们的价位分别是:55000、65000、75000,数字还是很连贯的。

你以为就这3部?你太小看对方公司了!电话里说明其实是整整10部,这是把这3部拿出来起诉你。我一想完了,一部就这么多,即使按一部最低55000计算,10部就是550000!我真想捶自己两拳,你个蠢货,究竟干了什么?你把公司卖掉、卖车子、卖房子(不好意思,没有房子),也还不起这个钱啊!

痛定思痛,还是联系对方解决吧,态度必须要诚恳,尽可能说清楚自己的状况。在这里我有必要重点说明:

第一,这是在淘宝购买的源码工具,是一个受全国乃至全球消费者所信任的公信购物平台,该平台具有强大的公信力,而我们只是作为消费者去购买产品,开始我们认定淘宝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是不会出现问题的,毕竟产品销量很大,我们选择了信任,所以购买了该源码

第二,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产品后,商家也未曾告之产品属于违规、或者触犯法律,所以我们并不是主观意识上要去侵权的

第三:如果淘宝出现了违规产品,首先是平台自身去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去配合,那么多的违规产品,而且有大量群体在购买,难道监管部门一直放任不管吗?平台和监管部门都没有责任吗?为什么发生了问题,就要把这些问题都落在了我们小微企业的身上,身为创业者,我们能做的事情很少,能力也很小,已经超出了我们所承受的范围和能力

第四:在北京华视聚合文化公司通知我们侵权后,我们第一时间通知了淘宝卖家,联系了让他们删除,至此我们意识到网站存在不合法的视频,而对于网站更新视频的内容,是由卖家提供的源码自动去更新视频的,不是我们进行操作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盈利行为,确实存在了几百元的盈利行为,是卖家帮助我们做了支付,如果知道不合法,我们也会及时通知卖家删除网站内容,不会做支付,是我们没有注意,这点我们确实没有忽略了注意的义务。

第六:北京华视聚合文化公司起诉的金额是否合理?该公众号文章阅读量从几个到几十个,却为何能够索赔如此之多?依据是什么,难道就是全国的票房?对不起,我们真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

第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关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公司出示的企业域名问题,在通过淘宝卖家购买了电影源码系统,需要用到公司的域名,否则网站会打不开,所以我们提供了企业的域名给卖家,卖家配置到网站,我们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对内容的审查,都是需要经淘宝卖家的,我们干预不了网站内容的编辑,在受到侵权通知后,也及时通知卖家进行了删除。

第八:我方未存储任何相关的电影资源,所有来源视频都是卖家源码所提供,包括更新,我们只是把网站链接加入到了公众号菜单

第九: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我方在接到北京华视聚合的通知后,及时的通知了淘宝卖家让把网站进行了关闭,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

第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我方是从淘宝购买的电影源码,整个配置流程都是淘宝卖家完成的,我们不懂配置,所以卖家提供了一条龙的服务,我方不认为这个侵权的行为,因为我们事先并不知情这会触犯法规。

第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这条规定,包括榜单、目录等行为,这都不是我们可以操作的,都是通过淘宝卖家所提供的代码实现的,我们能做的只有通知卖家关闭网站。

第九:我们会将本情况如实的告之本地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以证明我们所说的情况全部属实,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

(题外话:通过这段时间的不断查证,我们才知道,很多的网站都是没有备过案的,意思就是网站用的不知道从哪里找来的域名,配置到网站上,这样,监管部门就查不到网站是哪家公司的。如果我们是刻意为之,不是早就用成别人的域名了吗?何必傻傻的用自己的域名去做犯法的事情)

同时我也想要说明的是,在这个网络泛滥的年代,很多人真的无法去区分平台的真实性,我们只相信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平台,因为它是受国家法律认可的。如果在正规平台购买产品并使用后,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还有谁能够放心的在购物平台购物,这个是否合理。

另外,既然打击侵权盗版,就应该从源头抓起,监管部门找淘宝卖家、找淘宝官方,提醒他们,有很多的卖家正在做着违规的店铺、违规的产品,让他们去监管这些店铺。只有抓住源头,才可以及时的把电影侵权问题得以从源头遏制,而不是一个个去找消费者。

在这里也很郑重的说下,既然您认为版权如此重要,那么为何不在发现侵权的第一时间就进行阻止呢?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到在2019.7.31就发现了问题,并且保留了证据,为什么不在当时进行及时联系?非要等到2020.2.25日才联系?下图是我收到法院信息的时间。

而对方实际采取留证的时间是2019.7.31日,我说,这么长的时间你们都不联系,真的是为了还版权一片朗朗乾坤吗?

编辑

侵权?真的对你们来说是重要的吗?

你们需要的是什么结果,也只有你们自己才最清楚!

毕竟,鱼养大了才好吃!

可惜了,我并不是什么大鱼,或许连小虾米都算不上。昨天主动联系对方代理律师,律师小哥告诉我,一共侵权10部,现在只起诉3部,一部15000,总共45000的费用;要么起诉10部,一部8000,10部80000,就可以了结这件事。

不愧是大公司,出手阔绰!几十万的费用,只问你要四万多,有那么一刻,我真的很感动!仁慈是什么?当你饿的时候,有人去给你一口吃的。和律师聊了会,小哥说他手上有200多个案件都是这类问题,200多呀,一个小哥手里就这么多,可想而知,整个公司的律师小哥加起来有多少?想想都可怕。

小哥和我说,他们公司一个典型的案件,就是这几天发生在一个大学生身上的事情,也是不觉中做了网站,也是3部电影侵权,一部15000,律师小哥看他是大学生,主动去公司帮忙申请“优惠”,最后一部10000的价格,打破了公司的先例,而且可以让该大学生“分期付款”!最后呢,该生求助家里筹钱,可是很遗憾,依然没有筹集到,最后的结局是,该生成为了失信人,以后坐高铁、飞机都不可能了。我想我的结局也是如此。

我忽然觉得很多东西都有规则,它是在规避了法律之后产生的不良产物,我在百度和知乎查到了该公司的一些信息,果不其然,套路很深,大都是在同一网站取证多部作品后,先高其中的1、2部,索赔的金额也在5-20万之间不等,就看你这条鱼有多大。

如果你一审失败,赔了钱,你就以为事情结束了吗?根据我在企业信用以及知乎上查到恩施市搬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这件事情才刚刚开始,他们后面还有很多部影视作品会对相同被告连续发起诉讼赔偿,一部影视赔2万,10部就是20万。可以参考(2019)京0491民初523号的案件。

很不幸,该司已经被列入了失信。由于连续的索赔,搬木实业不堪重负,于2020年3.30日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随后所有起诉被撤除,对方也不再追究侵权责任,很戏剧性的一面。我们都明白,许多的公司就是以诉讼赚取利息为目的,但是你找不到证据,于是就会出现很多小微企业受害,赔偿的费用对于他们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我们不想看到某些企业以维护知识产权为目的,利用小微企业的管理不善漏洞,进行不间断的侵权索赔,而企业又无法去申述,只能面临破产,成为失信人,这不只是财产的损失,更是对人格的极度侮辱。

该司既然是声称以保护版权为主,那就请仔细查找源头,彻底切断这条利益链,既可以保护普通小微企业的生存,不会再让更多的人进入到这个陷阱里面,也可以保护影视版权不被侵害,也是为社会做贡献,多好的一件事情。小微企业可以铆足了劲去折腾创业,为社会能做一些贡献终归是好的,没有后顾之忧,而不是上来就把小微企业搞破产,这样还能创新什么?

发现了侵权,如未有实际损失,及时发通知告知侵权,以教育为主,多尽一点社会责任,如果对方依旧不管不顾,就去直接起诉,让屡教不改者好好长长记性,我想他下次听到侵权就会浑身发抖。

只希望法律能够及时重视这一块,不让更多的企业受到同样的境遇,“钓鱼侵权”防不胜防,我们只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公平,只有精准查找打击源头,才是对版权真正的重视,也是对所有中小微企业最起码的尊重。

今天是4.12日,收到了法院起诉信息,只能应诉了,我不想坐以待毙,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堂堂正正做事,问心无愧,如果失败,我只能说,这是一个作为小微企业的悲哀,我们都在生与死的边缘挣扎,希望自己能够发出仅有的一点光芒,不让那些口头上说的“版权至上”,背地里却想着如何打倒我们,从我们身上压过去,如果始终不制止源头,那么,还将会有许许多多的创业者掉入这个大坑,这是很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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